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产生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负担的
债务并不被确认为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责任;
然而,当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这些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时,这部分债务则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范围之内。
因此,当某一方所负担的债务被明确界定为用于家庭生活基本需求的开销,如孩子的教育费用、家庭住房的装潢费用等等,那么我们便可以认为此类债务确实是为了满足家庭生活需求才进行的花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