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期限即将届满之际,若用地者仍然期望继续使用此块土地,则其须于约定期限之最后一年进行
续期申请。
除非是基于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的考量而不得不将该土地收回,否则应予以批准。
对于此类续期申请,应当重新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若用地者仍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则其必须在约定期限结束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
除非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不得不收回该土地,否则应予以批准。
对于此类续期申请,应当重新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最迟于
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