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经济案件时,
追诉时效期限设定如下:
1.对于法定最高刑期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情况,法定时效期限为五年,即在满足此条件后的五年内,
司法机关不得启动追究
刑事责任的程序。
2.若
犯罪行为背负的法定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但不足十年,在此期间内不得启动追诉程序。
不过,时效
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
刑事追责权限的永久丧失,而是经十年后,司法机关有权再进行追究。
3.对于法定最高刑期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时效期限为十五年,在超过十五年期限之后,司法机关便无权再启动追诉。
然而,时效期限告终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豁免权的绝对丧失,某些特定情形下,司法机关仍可启动重新追诉程序。《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