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涉及任何财产性权利内容的:
每次委托费用在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之间浮动;
而对于那些涉及
财产权益关系的:
每次委托的基本服务费用在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区间内浮动。
若争议财产所涉金额大于人民币1万元整的话,则依照下述策略进行分层逐级计算。
关于争议标的额的计费比例为:
当争议标的金额介乎于人民币10001元至100000元时,其计费比例在5%至6%之间;
当争议标的金额介乎于人民币100001元至1000000元时,其计费比例在4%至5%之间;
当争议标的金额介乎于人民币1000001元至5000000元时,其计费比例在3%至4%之间;
当争议标的金额介乎于人民币5000001元至10000000元时,其计费比例在2%至3%之间;
当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外时,其计费比例在1%至2%之间波动;
至于争议标的金额超出人民币50000001元的情况,其计费比例保持在0.5%至1%之间不变。
(二)审慎起见在
审查起诉阶段不涉及任何财产性权利内容的:
每次委托费用在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之间浮动;
对于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
依据
代理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收费标准的70%比率实施收费,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0元整。
至于审判阶段的收费规定如下:
如果不涉及任何财产性权利内容的: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每次委托费用在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之间浮动;
(2)代表原告或受害者担任
诉讼代理人:
每次委托费用在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之间浮动;
若是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
则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中适用的收费标准来执行收取费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
自诉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