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通过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手续时,必须经过一个特定时间的冷静期。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当事人提交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三十天之内,如果任何一方对
离婚持有不同意见或者一方愿意挽救感情的话,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书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在这关键性的三十天期间内,双方务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以提出
离婚证件注册申请;
若未能按期申请,则被视作是主动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