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
离婚诉讼请求被人
民法院驳回之情况:
1.女方处于孕期、生育后一年之内或者停止妊娠后六个月以内之时,男方提起关于
离婚的
诉讼请求;
2.生效
判决书没有明确准许离婚以及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离婚案件,若无新的情况及充足理由,则原告
诉讼人在六个月内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
3.原告主动撤销诉讼或经由法庭宣布
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若无新的情况与足够理由,在六个月内再度
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