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合法婚姻资格的情况下,男女双方
当事人以及与其利益相关的人群均有权利提交
婚姻无效请求。
此种需求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若认为某段婚姻因
重婚问题而构成无效,那么其
近亲和基层群众组织皆可作为申请人提出请求;
其次,若主张因为当事人的年龄未达到法律规定的
结婚最低标准而导致婚姻无效,则未被达到法定婚龄要求的该方近亲可以作为申请人参与
诉讼;
再者,若声称存在法律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那么相关当事人的
直系血亲或
旁系三代以内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法定申请人;
最后,如果主张某段婚姻因为存在医疗权威机构判定不能结婚的疾病、且在婚后仍没有得到疗愈这一原因构成婚姻无效,则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紧密亲属也有权提
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