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未收悉相关文书且未能及时启动法定程序,此时
拆迁方不得强行展开拆迁行动,否则此举将构成
违法拆迁。
(2)若仅拒绝签署文书且在法定期限范围内未启动法律程序,及虽有拆除通告却拒不住户者,征管方可依法请求人
民法院实行
强制执行拆除。
若需确保这一行为得以合法实现,需要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首先,在法定期限之内并未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或启动
行政诉讼程序;
其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启动行政
诉讼程序后,其法律效果包括两方面内容:
第一,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无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实施
强制拆迁;
第二,人民法院也无法施以
强制执行措施。
在实践中,的确会出现部分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违纪违规,设法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法院并不会依规
立案执行,实施强制拆迁。
第三,实施强制拆迁需以补偿决定作为先决条件。
若无补偿决定,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开展强制拆迁工作。
在实践过程中,可适用强制拆迁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
已签署补偿协议但拒不配合搬迁者;
以及已经收到补偿决定,但仍未按规定做出反应的所有人员。
(3)依法对被征收人提供的
货币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房屋以及周转用房,均属强制拆迁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若未能提供这些重要材料,便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另外,对于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现象之一的人群,应由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这些种类分别如下: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
法规依据;
明显违背公平
补偿原则,严重危害
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其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明显不利于
公共利益发展;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超越法定权限;
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