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期满之时,若员工未能选择
续签,具体的
赔偿责任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如用人单位决定维持或提升原有的工作待遇及条件,而员工依然拒绝续约,那么此种状况下并不涉及
经济补偿问题;
另一方面,倘若用人单位决定降低现有的工作待遇及条件,且员工对此表示拒签,在此情境之下,用人单位便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