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将自身持有的金钱债权进行转让,然而
债权转让须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首先,债权转让必须是合法有效并且不得违背公众的普遍利益及价值观;
其次,债权转让标的的有效性是债权转让的首要前提。
若是以无效或业已消亡的债权进行转让,则构成了标的资产缺失的问题。
此项拘束性规定,其深远含义主要在于保障转让人和
受让人、国家以及集体的权益不受损害;
再次,债权转让过程中不得改变债权的核心内容。
尽管债权作为法律约束力的观念已经逐渐淡化,但债权转让仅仅是主体的变更,如若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那么将会产生新的
合同关系,这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债权转让。
债的内容变更涵盖了诸如种类、数量、质量标准、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等多个方面。
债的次要内容变更并不会对
法律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当债的种类、标的物质量标准、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之后,便无法再与原始债保持相同的特性;
然后,债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必须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共识。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必须符合要求,即具备充分的处分能力,同时也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在表达意愿时必须真诚,否则债权转让将被视为无效;
接着,转让的债权必须具备可转让性。
依据债的相关理论,部分合同是不可转让的,相应的债权也不应被转让。
其中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继承债权、不作为的债权以及因继承而产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另一类则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从权利会随着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若将从权利与主权利分离单独转让,则在性质上是不被允许的;
最后,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
债务人才能够生效。
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如未能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而言将不产生任何
法律效力。
此外,债权转让还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