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尚未确定责任归属之前,倘若因交通事故而导
致伤者急需进行救治,那么相关费用可先由交通事故的当事方及该方的所属单位或
机动车的所有权人预先支付,亦或是由公安机关指定的某一方先行垫支,待案件了结时再根据
交通事故责任分担情况予以结算。
若交通事故的各方
当事人拒绝先行支付或短期内无法完成支付,则公安机关有权对交通事故车辆采取临时扣押措施以用作治疗费用的
担保。
2.当该区域内实施机动车第三方责任法定保险制度时,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肇事者
逃逸事件,则当地保险公司应预先垫付伤者在抢救过程中的
医疗费用与
丧葬费用。
然而,保险公司在追回被捕获的肇事者以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的垫付款项时拥有追索权。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对于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身份认定无法得到明确,公安管理部门有权通过在省级期刊上发布寻人启事的方式进行查找。
在发送寻人启事后的十天内仍然没有任何人前来认领的话,公安机关将经过县级以上负责人的批准,对该尸体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垫付。
4.如果找不到任何一方愿意预先支付费用,负责救治的
医疗机构必须立即对伤者展开有效地治疗,并且要真实地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医疗单据与诊断证明。
除此之外,殡葬服务单位以及具备存放遗体条件的医疗机构,对于公安机关所作出的关于存放交通事故尸体的决定,也必须坚决配合执行。
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助这些机构追回相关的治疗费用以及尸体存放费用。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已经进行检验与鉴定且已经确认无需继续保留的交通事故死者尸体,有权向其
家属发出《尸体处理通知书》。
若死亡人员的家属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亡者的丧葬手续,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公安机关注销该流程,并派员对尸体进行强制处理,费用仍由另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