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文规定,在婚姻关系保持
有效期间,夫妻所取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属于双方共有的
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
(一)
劳动报酬、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收入;
(二)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投资回报等经济利益;
(三)来自于
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四)
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但需遵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明确限制性规定;
(五)尚未纳入前述列举范围内,但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所有的其他类型财产。
对于上述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