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章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第六款规定,持卡人如果以非善意获取资源来作为自己的目的,其所持有的每张
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超出了法定的最高限度或最长透支时间,且在发卡银行提出两次以上
催收要求后,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规定时间仍未全额还款的,这样的情况可视为
犯罪行为,即中国刑法所规范的“恶意透支”
犯罪。
此外,有下列各种情势之一者,也都应按照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被定义为'恶意透支'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