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单
处罚金;
若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施加适当
罚金;
对于
涉案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程度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罪分子,则将面临长达十年甚至无期
徒刑的
刑罚,附加罚金,甚至可能涉及到财产没收。
另外,如有特殊情况,还需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另行规定。
此外,2011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也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即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全国各地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商议并确定本地区具体执行的数额标准,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备案审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