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前已经
离婚的情况下,以下两种方法皆可用于更改孩子的
监护权利:
首先是采用双方
协商一致的策略来修正子女的
抚养权,但同时必须确保这不会损害儿童权益;
其次就是在离婚之后,如果实际负责照顾孩子的特定一方出于以下某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承担
抚养责任时,孩子的另一位父母有权力申请法院进行养育权变更:
(一)实际陪伴孩子的那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受到
伤残而无法再尽到抚养职责;
(二)实际陪伴孩子的那一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表现出虐待孩子的行为,甚至他们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当已经年满8周岁的子女希望跟随别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可提供足够的抚养资源时;
以及(四)在出现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因素要求变更的情况之下。《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