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挪动或擅自从公司账户中抽调公司税款将会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
进一步来说,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向公司、企业或其它各个组织机构中的员工由于其在职务上具有独特优势从而私下动用本应属于公司所有的资金,将其用于私人用途或是借予其他人使用。
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挪用的资金
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后仍没有作出相应的归还;
或者虽然在实施了上述行为之后的三个月内没有完成还款,但是挪用的金额较大且被用作营利活动;
或者虽然所涉金额并不巨大,但是发生在这样的时间段内——实施了上述行为并通过这种方式任意投资于各类合法及非法活动中,那么都将构成
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