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房屋
拆迁协议的签署方应为户主本人,因为这也是协议的基本要求所规定的。
作为协议的一种形式,合同必须存在至少两名
当事人才能生效。
因此,户主作为主要当事人之一,他能否签署这份协议直接影响到它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
倘若户主未能在协议上签字,那么这个协议便是无效的。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若无户主的签名,任何涉及房屋
拆迁事宜的协议都无法称为有效的协议。
实际上,当房屋面临拆迁时,首先需要考虑的乃是对房屋本身所作的价值判断和相应的补偿问题,具体来说就是通过评估相关机构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后,得出一个合理的价格数值,再根据此数额,用建筑面积乘以所得出的金额,便可计算出应给予的
赔偿数额了。《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