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理应遵从“共债共签”、“事后追认”以及“该
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目的”这三大基本原则。
其中,“事后追认”是指配偶在知晓债务的情况下未明确反对或拒绝确认,视为对欠款事实的认可。
另一方面,如果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仍存在期间,且此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文件或是由夫妻中某一方在事后公开承认并无异议之人所负的债务,那么,由于此部分债务已被明确用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之需要,因此也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之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