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
解除合同,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诉诸地方法院,但必须具备法定允许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例如,若
当事人之一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主要
债务,经过合理催告之后仍未能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中止违约行为等,否则此种情况将不能够被视为合法解除或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合法解除合同的条件得以满足,而当事人并未主动向另一方发送解除通知时,便可以不经事先通告而直接向地方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这被称之为“公共补救措施”,是法律承认并支持的权利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