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
犯罪行为最多可
被拘留至第37天。
2.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其适用期限为三十七日之内。
3.考虑到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每十日进行一次
拘留;
若有特定情形则延长至十四天;
而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特别严重情节者,拘留期可长达三十七日。
因此,在此情形下,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措施的实施最长可达三十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