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签署
拆迁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分别是政府设立的
房屋征收部门以及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
2.由于被
拆迁的房屋可以细分成为私人拥有的房屋和国家
行政机关所持有的公有房屋类型,因此,当拆迁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私有房屋时,房屋的所有者便应与负责此次拆迁的相关人员共同签署拆迁管理及补偿服务的协议书;
反之,若是公有房屋遭受拆迁,那么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应当同该公有房屋的使用者签署此份协议。
3.在
拆迁补偿的分配方面,因不同的
土地性质而有所差异,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
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补偿以及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
补偿金额的确定不仅仅要考虑到被拆房屋的所有权状况,也要参照其
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4.就城市国有土地上房产的拆迁而言,其补偿金的大小主要依据拆
迁户手中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注明的建筑面积和被拆除区域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来预测;
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子受到的拆迁,则需要结合户主手中的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
使用权证书,以及由国土部门提供的房屋测绘数据来测算出具体的补偿额度。《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