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怀孕
女职工遭受解雇而采取的策略和流程:
第一步是寻求继续执行劳动权益的机会。
因解雇行为导致
劳动者工资收入完全失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提前支付有关工资。
若在此期间劳动
合同到期,为了避免混乱,应在撤销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的决策的同时,将其视为双方
劳动合同已终止,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至
劳动合同终止时为止的所有
工资福利待遇。
其次,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选择
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的解除日期应当设定为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结束之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