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倒塌导致人身和
财产损害方面,
建设单位及
施工单位应共同承担起连带
赔偿的法律责任。
然而,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备的倒塌行为却有着复杂纷繁的原因,通常情况下包括质量问题、长期缺乏维护保养以及业主擅自更改承重结构等因素,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责任归咎于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
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备的损坏乃是因为XX等人的责任所致时,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享有对XX等人进行追偿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
不存在质星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