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买卖不破租赁”与所谓的“
善意取得”并非同一法律体系中的相提并论之概念,它们并不属于同一个系统内部的讨论范围之内。
然而,我们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是指无论在租赁契约
有效期内,所有权人是否将租赁物处分或转移至其他人手中,这都不会对原有的租赁关系造成丝毫影响,购买方不能利用自己已经成为租赁物的所有者这一事实,来否定原来所签订的租赁订单的有效性,同时更无权向原租用人要求归还租赁物。
至于我们所言及的“善意取得”,又被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当财产的
无权处分人把自己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购买人在取得这些物品的时候,其行为是基于善意考虑的(这个前提条件中还需要合理的
对价以及公开的公告等因素),那么购买人就可以获得这个物品的所有权,而原来的权利人则会失去他们的
财产所有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
承租人按照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