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拆迁土地补偿问题,其主要原则是根据土地原有使用性质,依法、迅速且足额地支付土地
补偿金、安置
补助金以及涉及住宅及其他地面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相关补偿费用,同时还需妥善安排被
征地群体的社会保障费用。
2、
拆迁赔偿事宜并无统一明确的衡量标准,总体
补偿原则强调,不应降低原有的生活居住品质与条件,并适当改善与提升现有环境。
通常情况下,
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以下三项:
首先为房屋补偿费,这部分费用将依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与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为周转补偿费,这部分费用将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补贴;
最后为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费用将依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确定,但不得随意变更。
3、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详细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以及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还应明确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各类行为等重要事项。
4、房屋拆迁的基本流程如下:
首先由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随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
拆迁人以
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相关事项;
最后,双方达成共识后签署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款项并实施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