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
民法院就行政争议事项作出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若原告提出
撤诉申请,或者被告改变了其先前作出的
行政行为且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并且提交撤诉申请的情况下,决定权在于该法院之手。
而对于撤诉申请,法院将依法予以裁决是否予以批准。
若庭上裁定准许原告撤诉,那么之后当原告以相同的事实及理由再度提
起诉讼时,该法院将不会受理此类请求。
倘若准予撤诉的裁定存在实质性错误,则原告有权申请再次审查。
在此种情形中,法院应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确定,原有的准予撤诉裁定是否需要撤销,反之,则需对相关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
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