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租赁关系中,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均可作为出租方单方面解除
租赁合同的合法理由:
首先,
出租人应按照双方在
租赁协议中商定的日期向
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或其它租赁物品,但如果出租人未能按期交付使得租赁对象,经过承租人的书面催促后,仍然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履行该义务的话,那么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提前结束租赁合同。
其次,如果承租人发现出租人所提供的租赁对象有瑕疵或者不足以满足其正常使用要求,且这种情况影响到了承租人对租赁目的的实现,承租人也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此外,当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品存在明显的缺陷,如可能给承租人带来生命财产上的风险等情况下,承租人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取消租赁合约。
另一方面,鉴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使用租赁对象不当或者没有遵守相关用途约定,从而导致租赁对象受到损害或毁损时,出租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
再者,对于承租人在没有得到出租人许可的前提下
擅自转租行为,出租人同样有权根据法律解除租赁合同。
最后,承租人如果无任何正当理由地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则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提出请求,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补交租金,如果承租人在此期限内未能偿付
欠款,出租人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