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若双方处于
分居状态达到了六个月期限,理论上便可向法院提交
离婚诉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未强调分居与其后的离婚事件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
换言之,即使双方并无分居事实,但只要他们能够对离婚事宜、
子女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配等重大事项达成共识,同样可以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登记手续。
反之,若双方无法就上述关键议题达成一致,那么其中一方仍有权选择通过向被告居住地所在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来寻求离婚解决方案。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进行审查,如经认定确已破裂,则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满两年仅为判断
夫妻感情破裂的众多因素之一,此外还包括了诸如
重婚、与他人
同居、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以及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