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申请离婚以及
分居年限之间的必然关联性,实际上并无明确规定。
在我贵国的法律体系中,
离婚主要采取两种途径实现,分别是通过协议形式进行离婚,或是通过
司法诉讼途径进行离婚。
1.若
准予离婚的双方能够就子女的抚育权、财产的分配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则他们只需带着各自的
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精心制定的
离婚协议,前往其任一方常驻
户口所在地区的
婚姻登记单位即可顺利完成
离婚手续。
即便双方并不分居,这一程序亦可随时履行。
2.针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到共识的准
离异夫妇而言,有权
提出离婚请求的一方可向被告居住地的当地中级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司法手段来解决问题。
倘若被告的实际常驻地与其
户籍地不相符合时,审判庭将会依据被告的长期居住地决定其受理权限。
经由法官审判,在确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之后,会做出判定离婚的最终裁决。
在实践中,若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的夫妻,通常被视为存在难以挽回的裂痕。
然而,除此以外,还有其他几种类似情况也可能成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包括:
(a)
重婚或与他人保持
非法同居关系;
(b)对自己
家庭成员施行
家庭暴力行为,或对其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
(c)重复酗酒、吸烟等恶习,且屡次教育后仍未能改正;
以及(d)其他一切能够表明夫妻感情严重受损的状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