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的
拘留期规定如下:
即自被
拘押之日起算三个自然日期之内加上可能延长或提前的1到4个自然日期,且累计不得超过30天。
在此期间内,检察院有权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规定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中。
在
审查起诉阶段,需经受一个月的法定调查时间,对于案情重大或者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再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
管辖权发生变化的情况,则调查期限将从新的
管辖地域开始重新计算,该规定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进入审判阶段后,
公诉案件的
一审审理期限设定为两个自然月份,但如不能在该期限内完成审判,将以最晚不超过第三个自然月份为准。
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管辖权变更或者需要进行
补充侦查等情形,则需另行对照相关条款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些规定均有明确表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中。《公安机关适用
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重新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
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
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
罪名认定、
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