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只涉及一般性的
人身伤害(未构成
伤残等级):
1.关于
医疗费用,需依据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收据,结合其提供的
病历资料以及诊断证明书等相关
证据进行确认。
2.至于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则是基于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个人收入状况予以确认。
3.
护理费方面,参考因素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周期。
4.
交通费部分,主要根据受害者及其必须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迁移医院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所在地政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通常而言,每日的标准为50元人民币。
6.在此基础上,如果受害者需要补充营养,关于营养费的数目也会根据受害者受伤部位及医疗机构建议来决定。
(二)对于造成受害者残疾的
赔偿金额:
根据受害者失去劳动能力的严重程度或伤残等级,遵循受案件审判地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指标,自定残之日开始,以二十年为基准来计算。
但是对于满六十周岁的人群,在年龄每提高一岁的同时,
赔偿年限将相应减少;
而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来说,为期五年的赔偿期就是最终的计算标准。
一旦确定了伤残等级,受害者还有权主张
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额外的补偿。
(三)如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除了抢救所需的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还能获得下列额外的赔偿项目:
1.死者
家属的
丧葬费;
2.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付;
3.
死亡赔偿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
起诉部分
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
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
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
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