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法权力者所签署之合约在法律上定义为效力等待判定之合同。
其效力如何,需根据有权限之人是否认可或拒绝而定。
对于合同涉及的对象即相对人,可有权利对被
代理人施予额外的压力以追寻他们的意见。
此种压力的实施,可以通过请求被代理人在接到催请之日起限期30天内阐述自己立场的方式完成。
若被代理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回应,或者即便作出了回应但没有给予适当的认可或拒绝,那么这份未获授权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由此对相对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应该由变更方承担并负责
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