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申请劳动仲裁环节,
劳动者需附上全面且严谨的申请书连同各项关键性的
证据一齐上交,因此从原则上来讲,提交证据的时间应限定在
申请仲裁的时候。
然而,考虑到有些新的证据可能会在开庭之后才被发现,为了充分保障
当事人的权益以及避免错失任何重要信息,这些新的证据同样可以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作为补充材料呈上。
当劳动者与企事业单位因为
劳动关系中的诸多事宜产生了纷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劳动争议,那么双方对于各自提出的主张,都负有一定程度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与争议事件相关的证据若归属用人单位统一掌控和管理,则由该单位负责向公众提供;
但是一旦用人单位未能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自行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影响甚至是后果。
换言之,劳动争议,简单来讲,即是劳动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因执行
劳动法律
法规以及履行
劳动合同的过程出现问题,从而导致劳动者与所在企事业单位之间针对劳动关系中的各种具体
权利和义务产生矛盾和纷争。《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