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用土地的个体如何合法地享有相应的
征地补偿和安置政策,其中的重要因素便是他们是否属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接下来我们共同探讨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首先,女性在婚外出嫁而户口并未随之迁移的情形下,理应有权获取征地补偿款项。
因为根据我国法例,已婚女子若在新的居住地未能获得
承包田土,则发包方不得取消她们原本拥有的承包田土。
这样一来,出嫁妇女便依然享有
土地承包权,从而依法享有征地补偿。
其次,倘若出嫁女子婚后户籍迁往小城镇,同样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
对于有志于小镇生活的农户来说,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得以保留。
然而,当出嫁女的户口迁至大城市之后,她们将无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
这主要是由于她们在新娘家已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就没有征地补偿款可分享。
至于出嫁后户籍迁至其他村庄的情况,田地补偿款恐怕就难以支付给她们了。
原因是她们的经济户口已经迁离,在新家中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原本娘家土地便会被收回。
因此,出嫁女原本在家乡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丧失。
最后,对于丧偶或者
离婚的妇女,实践中通常认为,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此类妇女,若其户口在离婚或丧偶后返回原籍,并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任何相关权益的情况下,她们通常被视为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因此,只要户口
迁回原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当面临
征地拆迁等特殊状况时,她们便能享受到与该单位内其他被征收人相同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
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