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
担保合同在性质上被认定为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衍生性附属合同,即所谓“从合同”。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即法律对于其有效性并未加以限制或禁止的情况下,即便
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具有独立有效的
法律效力。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任何形式的担保合同,如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当事方都有权凭据相关材料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
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
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