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详尽且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妇
离异的过程中,对于未
满二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将遵循一项基本原则,即对他们进行
抚养权判定时,优先考虑由母亲承担
监护职责。
然而,若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母亲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照顾义务等特殊情况,法律也同样会考虑将孩子交由父母双方共同
抚养。
相较于婴儿期的孩子,到达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他们的选择意愿具有更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只要这些孩子表明了愿意与某个
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该成员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照护能力,法院将会尊重并支持他们的意愿,将
监护权赋予给该家庭成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