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经由共同签署或在另一方做出追认等合意情形下负担的
债务,及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属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因此,在针对
代位权执行的过程中,只要某一方负担的债务被确认为已用于维系家庭日常生活,即可推断为夫妻共同债务,有资格被追加至
执行程序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