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间订立
借款协议之效力判断问题,若该借款协议是用以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向其中一方提供资金支持其进行自由经营或针对其他私人事项使用,则应视作是两方在财务上就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达成了共识,这样的借款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婚离之时,根据该借款协议的条款可对
共同财产进行妥善处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夫妻间的戏谑行为可能并未表达
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例如出于酬劳家庭服务辛劳等原因而签署的借款协议和借据,这更多地表现为婚姻生活中的情趣互动,而非真实意义上的
债权债务关系的呈现。
对于这种类型的借款协议,应视为无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
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