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下,若干类型的罪犯或被告人才能够获准进行
取保候审。
其具体条件涵盖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罪犯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中的一种,则具备这种资格;
(二)如果罪犯将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是,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导致产生对社会的危险性,那么也具备这样的资格;
(三)如果罪犯患有严重的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又或者是正在哺乳婴儿的母亲,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产生对社会的危害性时,也相应具有该资格;
(四)当
羁押期限截止时间已到,案件仍未办理完成需要继续实施取保候审时,这也是具备的前提条件。
取保候审的决定必须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和操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