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平安银行委托第三方进行
债务追讨的过程中,这仅属于一种合法行为,而法律层面也无法对其进行更多的支持和认可。
该举措更倾向于一种双方之间的商业协作关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持有
信用卡者必须及时、主动地归还所欠款项,以免由此带来任何可能的
法律纠纷及潜在影响。
2、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中的相关规定,当持卡人持有的行为具有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且其透支金额达到法定限制或超过了还款期限,在收到发卡银行的两次
催收之后,仍然未在超过三个月内归还透支款项时,应被视为构成
犯罪的“恶意透支”行为。
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其金额若是在一万元至十万元区间,则属于“
数额较大”,如若达到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左右,就属“
数额巨大”,如果透支的总金额高达一百万元,那么无疑就达到了“
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
在确定恶意透支的总金额时,仅仅计算持卡人实际拒不归还的部分以及尚未返还的部分,不包括支付利息、
滞纳金、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额外收取的费用。
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情况均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处相应
刑罚、
罚金或财产收缴:
(一)使用
虚假伪造的信用卡,或是利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来获取信用卡;
(二)使用已经过期作废的信用卡;
(三)使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授权的情况;
(四)恶意透支情况严重且情节恶劣。
对于恶意透支的行为,其
量刑标准主要参考上述条款中的内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