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所提出的
罪名并不一定都会被法院全面接纳。
针对涉及到
认罪认罚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在作出正式判定时,原则上应尊崇检察院所认定的
犯罪性质及
量刑建议。
然而,如果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该量刑建议存在明显不当或被告人及其
辩护律师对其提出了异议,检察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