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
批准逮捕之后亦可申请取保候审。
具体而言,取保候审系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构针对尚未被
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对
强制措施进行调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确保其不会逃避侦查、
起诉及审判程序,采取责令其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的措施,同时签署具结
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应讯。
通过这种方式,司法机构得以对其暂时解除拘禁限制或是予以释放,以便进一步调查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