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
工伤时,倘若其选择在这个时间段内提出离职,并且经鉴定属于五到
十级伤残等级的范围之内,那么国家
工伤保险制度将根据相关
法规为他们提供一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费用,而且雇主也需要按照规定向他们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
补助金福利待遇。
然而,若雇主违反了法定程序与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话,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以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数额对职工进行
赔偿。
这里所指的经济补偿是针对职工在该企业或者单位中所服务的年限来计算的,具体换算方式为,每服务满一年即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定的月度薪资作为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