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以及详细的金额,皆应根据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明确规定。
在此方面,土地在被征用之前的前三个年度内的平均年产值需按照相关部门审定后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以及经过物价部门确认并认可的单价进行确定。
此外,按照政策规定所支付的
土地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如果尚不足以
保证被安置的农民能够维持其原本的生活水平,那么可以适时地适当地增加安置补助费用。
然而,原有的土地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用的总额度不得超出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之限。《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