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
非法拘禁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有预谋、有组织并持续多次进行的长短不一的
非法拘禁活动;
(2)非法拘禁他人超过三次以上且每个事件的持续时间都在四小时及以上;
(3)无论是多次还是单次非法拘禁他人,累积总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了十二小时。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违反道德准则与
公序良俗的
违法行为,它通过诸如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等强制手段,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利。
然而,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这类违法行为要求满足超过24小时才能构成
犯罪的观点与
处理方式尚存争议。
最高人
民法院所发布的司法案例所展示的情况表明,如果实施非法拘
禁行为的主体并非
国家公务人员的话,那么这个期限就无需达到24小时。
然而,根据我国
刑法的
基本原则——“法律规定的适用,依罪行自身特点作出原则上的轻重判断,从而实现出罪时加重惩罚性,入罪时减轻惩罚性”,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身为国家权力机关成员,他们应该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运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任何非法拘禁行为,无论时间长短,都会被判定为犯罪。
同样,如果是非国家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未满24小时,则不应被视为犯罪。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非法拘禁罪这一法定
量刑相对较轻的
犯罪行为来说,
社会危害性并不特别严重,定罪的时间标准也不宜过低,恰好达到24小时的时间长度与广大公众的普遍心理预期相契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