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庭审理环节中,对于被指定为申请人的
当事人来说,有必要注意以下几项要点:
首先,尊重并严格按照
仲裁员的指示进行各个程序步骤;
其次,进入
仲裁庭后需着装整齐得体,以免影响庭审的严肃性与公正透明度;
再次,须遵守仲裁庭室内禁止随意走动和大声喧哗的规定;
对于开庭过程中的掌声、喧哗以及其他可能干扰正常
诉讼秩序的行为,均应尽力避免;
此外,除非得到仲裁庭的明确批准,否则任何仲裁参与人都不得擅自发言或提出问题;
最后,旁听席上的观察员也应遵守同样的限制不能随意发表意见或询问相关情况,同时未经仲裁庭事先允许,任何人不得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摄影等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
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