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夫妇间由于其中一方长期未能返家而导致夫妇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裂痕深重时,该一方有权随时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请求,无需承受另一方长期未归所带来的被动束缚。
然而,若女方自我感觉仍存在挽回婚姻的可能,不同意
离婚的话,作为裁决机关的人民法院则无法对此进行判决离婚。
在此情况下,倘若一方希望再度提起离婚诉讼,则必须等待自不准离婚的
判决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提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