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中所涉及到的如何准确界定解除劳动契约所应适用之日期的相关事宜,《民法典》确立了以下三种关键而合理的方法:
首先是明确规定,只要缔约双方收到的解除契约之通知达到了对方,此时即可认为契约已经正式解除。
其次,如果任何一方
当事人直接通过采取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途径来依法主张解除该项契约关系的话,那么在司法机关或
仲裁机构对其主张作出确认和批准的那一刻起,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即会自动解除,
法律效力等同于在
起诉书附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传真给对方的那一瞬间。
最后,如果在《民法典》以及其它法律条文中发现有其他特殊情况存在,应当单独处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
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