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的情况,无法被认定为
工伤待遇。
关于在
上下班期间遭遇交通意外的员工,其能否被评为
工伤优惠待遇这一问题,需要经过缜密严谨的科学考量和广泛实际实践经验作为根据才能得出结论。
如果在上下班的既定时间段以及必须途经的路线上,发生了有他人责任或自身非
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
机动车事故,最终员工在该事故中所受伤、残疾甚至丧生的情况下,理论上应当被界定为工伤。
对此,在对职工
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评定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四个关键元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限;
2、上下班的必经路径;
3、无
责任人或非主要责任人;
4、机动车事故。
以上述的这四大要素为基础,缺一不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