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劳动者朋友们,当您遭受
工伤事故或被鉴定出
职业病状况时,所在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在收到通知之后的三十日内,向相关劳动保障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在此期间及时提出申请,受害的员工或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仍可通过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方式,进行维权。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申请须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评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满一年后方可提交,以免错过申请时效。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劳动保障部门对于此种情况的处理流程。
据了解,收到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会根据用人单位、
医疗机构以及工会组织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展开仔细审查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过上述程序后,劳动保障部门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最终决定。
如遇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认定该
工伤行为为工伤,而用人单位却持相反意见的话,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以证明其观点成立。
若用人单位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力,劳动保障部门有权根据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提交的
证据,依据法律
法规做出相应的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